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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能否扛住消费者的“进化”

http://hn.house.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10:49 河南商报

  198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同时确定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就在确定“3·15”的前一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王府井东风市场搞了一次3·15消费者咨询活动,一个条幅,一张桌子,桌子上摆一些资料。这是“3·15”第一次在中国亮相,但并没有想象中的激动人心,王府井人来人往,但鲜有人前来询问。

  但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每年的3·15消协的活动现场,都会被围得水泄不通,大家已经习惯了选择在3·15这天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在这天才人们才能感觉到什么叫做扬眉吐气。

  而2007年的今天,根据记者在街头的调查,100个人里面,有49位认为取消3·15也无所谓。

  [维权意识·20年之变]

  从见血才告状到“鸡毛蒜皮”闹公堂

  1995年,17岁的北京少女贾国宇和家人在餐厅就餐时,餐桌上的卡式炉突然爆炸,她的面部被烧伤,彻底毁容;两年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贾国宇除获得17万元的医药费外,还获得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年12月25日圣诞节的夜晚,长沙31岁的陆慧被一辆日本产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撞倒,落得终身残疾,经技术部门鉴定,是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自身存在设计缺陷,这些维权事件,无一不带着血淋淋的恐怖色彩,似乎在给人们传递一种信息:只有这样的大事,才需要维权。

  几十年前,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很多人会选择忍气吞声:“几块钱的事,划不来!”;十几年前,很多人会选择在3·15这天去消协的现场投诉:“赶着活动问题解决得快”;而今天,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马上就会举起维权的大旗,无论何时、无论大小。

  2006年8月,家住郑州西郊的王先生在花园路一家大商场里买了一包茶叶,花费11元钱。回到家,他发现茶叶上标有“来自纯天然无污染的茶叶区”,但包装上并没有显示绿色食品的标志,他认为这属于严重欺诈,同时把商场和厂家告上了法庭。

  同样为小事走上维权道路的还有刘女士。家住陇海路的刘女士家里有一位老人,在老人过八十大寿的前一天,刘女士想买一个能方便老人洗澡的热水器,她打电话给商场,要求其务必要在第二天晚上6点以前安装完毕,第二天下午3点,安装人员来到她家,卫生间也打好了洞,管道也切开了,但发现刘女士家的管道材料很特殊,附近没有卖的,于是当天晚上忙于买材料而耽误了安装,刘女士以影响老人生日宴会,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把商场告上了法庭。

  “且不论这些维权事件的结果如何,为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而敢于和经营者上法庭,敢于讨个说法,就是进步。”有专家认为,当维权事件越来越小时,消费者的心态就越为成熟。

  [维权范围·20年之变]

  从一个王海到亿万普通老百姓

  1995年3月,当22岁的王海站在北京隆福大厦知假买假时,他一定不会想到这会对他的一生和中国的消费维权事业产生何等的影响。1995年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49条”规定,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可以申请“1+1”的赔偿,即消费者购买时花费多少钱,就可以索赔到双倍的赔偿。

  王海一夜之间成了名人,“打假、索赔”也成为流行的词汇。郑州也出现了大量的专业打假人士,刘政军、王进府、葛锐……在“王海”的示范效应下,他们活跃在郑州的各大商场,让那些售假的经销商心神不宁。但10年后的今天,“王海们”似乎都已“归隐”,属于他们的时代已经结束了。

  有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的内涵和形式也在悄悄发生变化。像过去那样,明目张胆做牛皮纸皮鞋,给猪肉注水,勾兑有毒假酒……类似案例已经明显减少,而消费者识别这种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也在逐渐加强。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对医疗、教育、房价、物业管理、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等问题更加关注。

  2001年,河南鹤壁市民李玉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才知道开发商跟她玩了两大把戏,一是销售前房子已经被抵押给银行,银行随时有可能把房子收走;二是该商品房属违章建筑,有关部门已经下令拆除。2003年4月,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开发商构成欺诈,支持了李玉萍要求双倍赔偿诉讼请求,这也成为全国首起商品房获得双倍赔偿的案例。

  商品房作为大件商品,尽管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中存在许多问题,但要求“1+1”赔偿的诉讼还十分罕见,李玉萍的诉讼开创了河南省司法界的先例,轰动了全国。

  如果说以往的维权活动大多数停留在假冒伪劣的生活消费品上,那么李玉萍案开创了一个“1+1”维权时代。

  [维权职能·20年之变]

  从救世主

  到“作用有限”的芝麻官

  “李玉萍事件”3年后,一场更大的房产维权案发生在郑州。

  2006年6月,郑州家和万世花园76名业主集体投诉开发商,他们每人花170多万元买别墅,入住后才得知小区内的绿地、公共设施全建在市政规划的原107国道、国基路和黄家庵东路上,一旦道路扩展,小区内的休闲设施全得拆除,而开发商并未事先告知业主。

  受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的委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组织所里的11名律师为维权提供法律支持,这是省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首次指派律师维权,这是一场漫长的维权行动,索赔金额一度上千万。“家和万世维权案”一直到现在审判结果还没有下来。

  11名律师之一的张清伟律师,在近两年的从业过程中,强烈地感觉到了这两年大宗商品投诉的增加,“因素很多,一方面说明广大的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外也说明了当前医疗、房产等行业存在很多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消费者遇到问题往往无法可依,而且,对一个没有执法权的社会团体来说,消协的作用实在有限。”张清伟说。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总结出的“2006年消费领域十大不和谐现象”中,位居榜首的就是房地产消费,其次还有汽车消费、电脑消费等大宗物品的领域。维权已经由原来的假冒伪劣小商品变成了现在的大宗物品,“这种事情维权成本往往较高。”王登巍律师分析。

  如果说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一直由各级“消协”肩扛消费维权这杆大旗的话,20年后,面对这些与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有些甚至要通过立法才能解决的问题,它还能扛得动吗?

  [维权诉求·20年之变]

  从消费维权到质疑消费者定义

  1997年7月1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10年来,基本上没有修改过,“很多地方已经不合时宜”,郑州文丰律师事务所的郭洪魁指出。

  条例中对“消费者”如此定义: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而郭洪魁代理的一个维权诉讼正好撞在这个定义上。2004年,在郑州做生意的李先生买了一辆汽车,没几天就发生了故障,拖到修理站李先生才发现,新汽车很多配件都是旧的,气愤的他把经销商告上了法庭,但法庭最后还是驳回了他的诉讼,理由是:“汽车不是日常消费品,属于奢侈品,购买汽车不属于消费者,不是为生活所需而购买的,不能按照双倍的赔偿标准来执行。”

  “这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消费项目的出现,造成了法律上的一些空白,消费者的权益已经涉及到交通运输、旅游、饮食、医疗、教育等各个方面,原来的规定需要修改了。”

  郭洪魁认为,仅仅一个“消费者”的定义,就需要重新再考虑,比如购买使用商品容易界定,但是接受服务的范围如何定?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也属于服务,甚至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作服务,这些领域中涉及的群体是否也称消费者?是否也适用《消法》的规定?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上虚拟经济的出现,条例规定的消费者仅仅9项的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受到损害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是不是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现实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生命健康、肖像、个人隐私等经常被侵犯,很多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隐私的一些信息经常被泄露,经常接到一些骚扰电话或短信,影响正常的生活,也有必要用立法的手段明确消费者的权利。

  此外,电视购物、网上购物越来越普遍,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如何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宣传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相关的法律能否规范?

  去年11月,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开始征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征订意见。“这是改变的开始!”郭洪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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