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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撞狗第一案 赔偿狗主人4000

http://hn.house.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08:39 东方今报

  昨天上午,“郑州车撞狗第一案”(本报去年12月13日曾有报道)在金水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不管是否有养犬证,肇事司机都应赔偿狗主人的财产损失,并以此判夏先生赔偿对方4000元。

  【事件回放】

  出租车撞死德国黑贝

  的哥被索赔2.5万元

  去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郑州市沙口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夏先生开出租车撞上了一只过马路的德国黑贝,狗当场被撞飞。据狗主人张先生说,他见出租车要跑,赶紧追上去拦下,要求对方赔偿。夏先生则说自己压根儿没看见狗过马路。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打110报警。之后,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事故民警赶到,经现场勘验,认定这是一起

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夏先生负事故全责。此时狗已死亡。

  在这份事故认定书上,“当事人姓名”一栏,一边是夏先生的名字,一边赫然写着“狗”,并且只有夏先生的签名,缺少张先生的,但下面写着双方的手机号码。

  两个月后,张先生将夏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买狗费、饲养费、医药费等共计2.5万元。张先生说,这条狗是他去年初从哈尔滨警犬基地花1.5万元买来的纯种德国黑贝牧羊母幼犬,“每天都用馒头蘸鸡汤喂养,一天要吃20个馒头”。

  【法庭辩论】

  的哥觉得很冤枉

  说无证狗不该赔

  对于索赔,夏先生觉得冤枉,他说自己没有过错,交巡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正常行驶时,突然一条狗横过马路,狗又不是人,难道还要司机给狗让路?”

  夏先生说,就算民警的事故认定成立,但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一栏并没有写明“张先生”,而是写着“狗”,“让我赔钱给谁?”

  在夏先生看来,这条狗属于市民禁止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应当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根本就不该上路。况且,这条狗也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养犬证,撞死无证狗不需要赔偿。所以,张先生没有资格起诉,他也不能证明自己是狗主人。

  但张先生当庭出示了河南省特种动物养殖协会的证明,该狗系德国牧羊犬幼犬,血统纯正,品质优良。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队也证实,去年2月,张先生随他们一起到哈尔滨购买了一条德国黑贝,购价1.5万元。

  【法院判决】

  狗也是公民的财产

  造成损失就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先生撞死无证狗,尽管公安机关将“狗”列为“一方当事人”不妥,但此瑕疵并不影响事故的客观事实,且联系电话一栏留有张先生的电话,足以认定张为狗主人。至于该狗未办理养犬证一事,法院认为,这不能改变他是狗主人的事实,只要损害了公民财产,就应当赔偿损失,车撞死狗应属于交通事故。

  对于2.5万元索赔,法院认为,省特种动物养殖协会的鉴定证明力不足,而郑州铁路警方并非出售人和鉴定人,不能证明狗的实际价值,故一审判夏先生酌情赔偿张先生4000元损失,郑州大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夏先生所驾车辆系挂靠关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大河公司如赔付,可向夏追偿)。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律师声音】

  “车撞狗”属交通事故

  司法确认弥补立法缺陷

  两年来,有关车撞狗所引发的争议颇多,但因缺少相关立法,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时很尴尬。处理该案的事故民警刘小波说,车撞狗介于“交通事故”和“民事纠纷”之间,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但也没规定不属于交通事故,他们也希望有一个标准。

  在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解释称,车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处理,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损失,判定当事双方责任。全国仅该市这样处理。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分所律师段建国认为,车撞狗的争议根源在于立法存在缺陷,就目前而言,由法院以司法确认甚至法院判例的形式来加以统一,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以及造成狗主人财产损失应当赔偿,这是最实际有效的办法。但我国非判例法国家,金水区法院的这一判决无法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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